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帮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16浏览次数:8940
为发扬和贯彻落实我党关心群众的优良传统,切实帮扶困难员工,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社会稳定性,激发员工为企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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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帮扶对象的公司员工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帮扶。
第三条 公司每年提取帮扶基金,专项用于本办法所述的帮扶,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每月按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3%提取。
第四条 公司工会是帮扶基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对帮扶对象实际情况的审核、确定帮扶困难等级和帮扶标准,负责帮扶基金的管理、维护。
第五条 公司工会成立帮扶审核小组,成员9人,工会主席为帮扶审核小组组长,其余成员由职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一年一选。帮扶审核小组议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一致通过为有效。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查实帮扶申请人在职情况及其工资标准和实际发放情况。
第七条 公司在职员工出现下述情形时,应被确定为帮扶对象,工会以帮扶资金向其提供帮扶资金:
(一)员工出现患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治疗困难、子女就学困难等;
(二)其他经帮扶小组认定为家庭困难情形的。
第八条 有关帮扶标准及方案由帮扶审核小组在本办法生效后制定实施细则,或一事一议审核确定。
第九条 在职员工出现第三章所述情形的,应填写《员工帮扶申请表》提交公司工会。
第十条 申报帮扶的员工应当准备证明符合帮扶情形的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确诊证明、子女教育收费凭证、家庭房产情况、家庭收入流水等),提报公司工会。
第十一条 工会帮扶小组在员工提交申请表及相关凭证后应组织人力资源部查实申请人在职情况、工资标准及实际发放情况;并组织验证材料、现场考察等方式综合查实,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帮扶情形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帮扶情形的,应按帮扶小组确定的标准发放帮扶资金。
第十二条 对于审批发放帮扶资金的申请人,工会应单独建档,将申请表、申报凭据、工会查实情况、帮扶资金支付凭证等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帮扶对象离职、违反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丧失帮扶资格,工会不再提供帮扶资金。
第十四条 若发现帮扶对象伪造申请资料,不符合帮扶情形的,工会有权要求帮扶对象立即退还已获得的帮扶资金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为利率标准,自工会提供之日起算至实际退还之日。且公司有权认定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帮扶资金专户,提取的所有帮扶基金进入该专户,该专户由工会独立负责管理,未经帮扶审核小组审定并授权签字的,不应支出。帮扶资金专户相关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绵阳新华支行
银行账户:2308 4171 1910 0182 440
第十六条 为实现保值增值,帮扶基金除用于向帮扶对象提供帮扶资金外,仅可用于购买可以灵活赎回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未经公司全体员工签字并审核通过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十七条 每年1月10日前,工会应公布上一年度帮扶资金专户的收支情况,并公示,审计部有权对帮扶资金专户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公司职代会、董事会、党委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未经职代会、党委会通过且公司全体员工签字同意,不得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工会发起,经职代会党委会审议批准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工会予以完善,并报党委会备案。